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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小王有無遭脅迫 法界見解分歧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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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偷吃人妻的侯男指控遭到脅迫,才會給江男俗稱遮羞費的一百萬元,案件到了法院,同樣證據,民事一、二審判決結果大不同。律師徐承蔭支持一審判決,表示依當事人當時處境與社會經驗法則,難以有「意思表示自由」,且和解金一百萬元與實務上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顯不相當」;律師劉硯田則較認同二審,侯男事發隔天依約給錢,並要求江男夫妻一起簽和解書,難以令人相信遭到脅迫。

徐承蔭指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判決應合乎人民的「法感情」以及對正義的期待,他認同一審判決,因為人民在「私法上」的法律行為,首重「意思表示自由」,以及交易安全的均衡維護。當人受詐欺或脅迫以致「意思表示」不自由,當然可以撤銷意思表示,以求救濟;此外,一般法院實務判決上,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較少判賠金額高達一百萬元,與行情顯不相當,可做為遭脅迫的佐證。

其次,民事與刑事採用的證據法則不同,前者採「證據優勢主義」,看誰的證據比較強,後者採「嚴格證明法則」,須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才能認定。因此不能以檢方未起訴恐嚇取財罪,就反推民事上沒有受脅迫,二審判決有邏輯謬誤,不足以保障犯罪被害人。

劉硯田認為,二審法官可能在審酌不同面向後,認為強制、公然侮辱罪是否判刑確定,與是否遭恐嚇取財是兩回事,侯男簽本票的當天報警,但侯男女兒跟警方說「沒事」,翌日和解時,要求江男夫妻一起簽名,並討論和解書內容,一般人很難相信被脅迫者會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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