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險因小失大 配偶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再與子女均分
2022/04/24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民法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是「恆常繼承人」,可跟任何一個繼承順位搭配,但分配比例不一樣,且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可先主張扣除,分配後的遺產再由繼承人繼承。以杜婦案為例,如果中國丈夫楊男沒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依最簡單的計算方式,二百五十萬元和解與保險理賠金,他與杜婦三名子女各得四分之一,亦即六十二萬餘元。
配偶是恆常繼承人
律師徐承蔭說,若無遺囑,配偶死亡後,另一方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例如妻子有二十萬元婚後財產,過世的丈夫留下一百萬元,兩者合計總共一百二十萬元,一半是六十萬元,妻子能先請求分配差額四十萬元,一百萬元扣掉四十萬元,剩餘的六十萬元,再扣除喪葬費等必要開銷後,剩餘再行繼承分配。
至於順序與比例,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如果部分子女拋棄繼承,則由其他子女繼承,如果其中有子女先死亡,則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如果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全都拋棄繼承,第二順位是死者父母,第三、四順位是兄弟姊妹、祖父母。無遺囑或遺囑沒有提及怎麼分配,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是按人數平均繼承。
徐承蔭表示,配偶如果與第一順位子女同時繼承,假設死者子女有二人,含配偶三人,這三人依人數平均分配,各三分之一;如果與第二、三順位繼承人,即死者的父母、兄弟姊妹同時繼承,配偶可分得一半;若是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可分得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