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應保障小三性自主權 法官吳佳樺判免賠
法官吳佳樺罕見畫底線標示重點指憲法「優先保障被告的性 自主決定權」。 (翻攝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去年審理一起婚外情求償案,以大法官已宣告通姦罪違憲,因此不應該承認獨占配偶的「配偶權」,判陳姓配偶敗訴,小三免賠八十萬元,此案已上訴高等法院。吳佳樺今年又審理一起情節雷同的求償案,除了不承認配偶權,還認為憲法應優先保障被告的性自主決定權,也就是小三性自主權,仍判提告的配偶敗訴,小三免賠一百萬元。
吳去年不認配偶權 判配偶敗訴
吳姓配偶主張,王姓小三之前曾被依相姦罪判刑三月確定,而她因為小三介入婚姻才離婚,依此求償精神撫慰金一百萬元。
憲法保障婚姻中獨立個體性自主權
吳佳樺審理認為,根據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文,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轉為保障婚姻制度中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配偶彼此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得以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自主決定權,自不應承認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的配偶權。
婚姻是否美滿 法院不應介入判斷
吳佳樺認為,無法肉體或精神出軌、無法對他人以口頭或行動表達愛意,都是在控制另一伴的內在思想、個人人格、性親密關係的自主決定;此外,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幸福,本身極為抽象也難以定義,每個人對幸福婚姻的圖像也不盡相同,法院若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無疑是讓法官以自身價值觀決定婚姻定義、婚姻是否破碎及配偶間的相處模式。
吳並認為,肉體上出軌的一方或許道德上值得非難,但配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嘗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的原因。吳認定,憲法優先保障被告的性自主決定權,因此判吳姓配偶敗訴;可上訴。
吳佳樺父吳陳鐶 認為通姦罪合憲
司法官學院四十七期結業的吳佳樺,父親是大法官吳陳鐶,吳陳鐶曾在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文中出具不同意見書,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均是極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他認為通姦罪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