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原民姓才有原民身分 違憲
2022/04/0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小孩要從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姓氏,才能取得原民身分,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違反平等權與身分認同權,昨天判決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法,逾期失效。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尊重司法,將依判決意旨辦理後續事宜。
聲請釋憲人有三位,一位女童出生在漢父原母家庭,雙親想讓她取得原住民身分,又不想讓她改從母姓;另有兩名婦人出生日治時代,被迫從父姓。判決出爐及修法後,女童可提再審,兩名婦人之前已改姓取得原民身分。
違反平等權、身分認同權 2年內修法
原民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憲法法庭對此做成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指該項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無法保障種族平等、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判決認為,從原住民傳統名字或可促進身分認同,但「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的限制手段,雖然是要具有原民血統者自我認同,但不適合且非必要,不是侵害最小的限制手段。
用姓氏限制身分 不適合、非必要
判決指出,不論是原原結婚或是原與非原通婚所生的子女,均具一定比例的原民血統,若單純以姓氏區分身分,恐出現原民血緣比例低的人,因從原姓而取得身分;血緣比例高的人,未從原姓而無法取得身分。這種差別待遇不僅無據,也有恣意的問題。
判決強調如果逾兩年未完成修法,除法條失效,所有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的子女,屆時均可取得原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的登記。
本件判決主筆大法官為黃虹霞,共有兼任審判長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等十名大法官投下違憲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