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酒測趁機吃1顆 上訴判無罪/檳榔成酒駕護身符?
〔記者鮑建信、吳昇儒/綜合報導〕涉嫌酒駕的黃姓機車騎士遭警攔檢,第一次酒測程序未完成,警方重測時,黃乘隙塞檳榔嚼食,結果酒測超標,被一審法官判刑三月;黃男上訴,橋頭地院二審法官請員警當庭測試,黃吃三顆檳榔後酒測值達○.三六毫克,並認為警方未依規定給予黃男漱口,改判無罪,還可上訴。
憂有心人隨身帶檳榔 遇酒測刻意製造爭議
由於黃男是在酒測時,乘隙嚼食檳榔,結果獲判無罪,引發外界憂心檳榔會成為酒駕者的護身符,有心人可能隨身攜帶,見警取締時趁機吃檳榔,刻意製造爭議。法界人士說,為避免爭議,今後警方取締酒駕要更嚴謹、完備,依程序檢測,即使嚼食含有酒精的檳榔,測出酒測值超標,還是可以判罪。
黃男去年四月在高雄市左營區一家小吃部喝啤酒後騎機車,行經店仔頂路與埤子頭街口時,因行駛於道路中線,被曾姓等巡邏員警攔查,發覺他身上有酒氣進行酒測,酒測值剛好○.二五毫克超標,移送法辦。橋頭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橋頭地院簡易庭法官黃三友審理認定黃男酒駕,將他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另併科罰金四萬元。
黃男否認犯行,上訴後主張,他本來有吃檳榔,警察叫他吐掉給一瓶水喝,後來測出○.二○毫克,於是他再拿出檳榔來吃,後來又再測一次,變成○.二五毫克,但警員未再讓他喝水。
橋頭地院簡易上訴庭審判長林永村、法官黃志皓、徐右家,勘驗警方密錄器錄影畫面,當時攔查後有讓黃男喝水漱口,酒測值○.二○時,列印機沒有列印出來,程序沒完成;此時黃男拿出檳榔嚼食,員警請他吐掉檳榔後重測,酒測值○.二五毫克。
法官當庭測試吃檳榔 酒測值升高
黃男主張,他購買的檳榔有添加高粱酒成分,經查檳榔業者於泡製檳榔中所摻的紅白灰時,會加入高粱或米酒等酒精成分,以增加口感。合議庭認為,因吐出檳榔至檢測間僅約卅餘秒,未達十五分鐘間隔,警方未再給予被告漱口機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合議庭並當庭讓黃男吃三顆檳榔,嚼食一分卅秒,前後酒測值由零變成○.三六毫克,認為在未漱口情形下,確實可能影響酒測結果,依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