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有重要佐證 無屍仍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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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阮哲夫被控殺害阿嬤,台中地院認為,證據只能證明阿嬤失蹤,無法證實遭殺害判決無罪。高等法院資深法官表示,找到屍體並非判決有罪的必要條件,若是被告自白認罪,加上掌握重要佐證,如行兇監視畫面等,仍可能判刑;本案無罪的原因,主要是能證明阮男殺阿嬤的證據不足,全案可上訴,當務之急是檢警須再加強蒐證。
失蹤和被殺無法劃上等號
資深法官認為,「失蹤和被殺無法劃上等號」,刑案不像民事審判可以「推定死亡」,特別是對殺人罪而言,必須在證據已達到「已無合理懷疑」的地步下,才能認定被告殺人。
至於是否必須「死要見屍」才能將殺人嫌犯定罪?有法官指出,此為最直接的證據之一,但非必要條件,例如被告自白認罪、找到目擊證人、找到行兇錄影畫面等,仍可能成罪。
高院曾審理一件因毒品利益糾紛引發的殺人案,雖未找到被害人屍骨,法院仍依被告自白犯罪、多項間接證據等認定有罪,歷審數度判決被告無期徒刑。案情是男子王少樑(原名王加文)被控覬覦姨丈劉有誠在柬埔寨走私毒品的龐大利益,廿二年前在柬國槍殺劉及其女友,後來在中國被捕,遣返回台後自白殺人。
王男一、二審均被判無期徒刑,後來翻供改稱配合姨丈「詐死」,未殺人;高院更一審將刑事局自柬國帶回疑似劉男的骨骸送請鑑定,因無法鑑定出是人骨,也查無人類的DNA型別,認為無劉男死亡證據,改判王男無罪。更二審也判王男無罪,更三審則依王男在一、二審的自白殺人供詞,及協助處理屍體的郭男證詞,認定王男犯下連續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仍有事實未查明,去年九月撤銷發回,現由高院更四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