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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新時代免死金牌 縱火、精障、可教化

法界人士說,自從「湯景華障礙」形成,從此惡性再重大、無論殺害多少人的縱火被告,已是「求其死而不可得」。(資料照)

法界人士說,自從「湯景華障礙」形成,從此惡性再重大、無論殺害多少人的縱火被告,已是「求其死而不可得」。(資料照)

2022/02/1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現今對於判死理由愈趨嚴格,不僅司法實務上判死案例越來越少,審判機關為了讓被告「活下去」,也打造出各式各樣的「免死金牌」,比如最高法院揭櫫「問接故意」殺人不能判死,或著即使檢方認定犯案時意識未受精疾影響,但始終過不了法院這道免死關卡;還有被告自首,就算不以此減刑,實務上法院也會用其他理由減刑,因而逃死。

另外,「有教化可能性」也是常見的免死理由,且已成為法院不判死的利器。

法界人士說,自從「湯景華障礙」形成,從此惡性再重大、無論殺害多少人的縱火被告,已是「求其死而不可得」。

最高法院的理由很簡單,縱火屬「不確定殺人故意」,不符兩公約規定的最嚴重的罪行,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能判死。

精神障礙也是一塊免死金牌,男子王景玉二○一六年持刀砍下三歲女童「小燈泡」頭顱,雖被鑑定犯案時辨識能力正常,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也認為他犯案時辨識和控制能力無異於正常人,但仍判無期徒刑確定。換句話說,以犯案意識正常主張死刑,敵不過精障這道免死令;律師連思藩說,聯合國兩公約認為精障犯不得死刑,兩公約國內法化後,已無審酌判死空間。

至於自首,規定「得」減刑,也就是自首被告可以判死,但實務上,即使惡性重大被告,法院仍給予求生機會。法界人士分析,個案上檢方會主張被告「迫於無奈」才自首,實則無悔意等,但法官往往以「技術性判決」化解,比如自首部分不減刑,但會用其他理由減刑,實質上達到不判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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