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易科罰金、假釋 即起從嚴
〔記者吳政峰、李欣芳/台北報導〕政府「嚴懲酒駕」新對策昨天出爐,法務部同日發函高檢署,要求重新檢討酒駕易科罰金規定;據指出,今後將取消三振條款(酒駕第三次才入監)、改為個案從嚴審核方向制定。
檢察官目前執行酒駕案件,收到可易科罰金(六月以下)案,前兩次准許被告罰錢,第三次就會簽報檢察長,更改為發監執行,也就是俗稱的「三振條款」。雖不具強制力,但為約定俗成的一種慣例。
為嚴懲酒駕,今後方針調整為「從速從重追訴」,研議取消三振條款,改為依個案事實認定;據了解,檢察官若認為酒駕所生損害不輕、犯後態度不佳或有再犯之虞等情,即使被告初犯、被法院判可易科罰金,仍可令其入獄。
修正方向參照的法條是刑法第四十一條「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檢察官可依此從嚴審核被告是否對公共安全危害重大、已達不宜易科罰金程度。
對於已發監執行、正在坐牢的酒駕犯,法務部責令監所加強實施戒癮處遇,未完成療程或成效不佳者,即便服刑日數已達假釋門檻,在嚴審假釋前提下,應不予假釋。
此外,酒測值未達○.二五,雖不觸犯刑罰,仍須行政裁罰十八萬元,再犯則翻倍。法務部表示,已責成行政執行署與裁罰機關建立聯繫平台,對拒繳罰鍰者,迅速強力執行追討。
對於給予緩起訴處分、接受酒癮治療者,若未按期完成或於治療期間再犯,檢察官應審酌是否撤銷緩起訴,改為起訴並求處重刑。
法務部長蔡清祥近將召集全國各檢察長、矯正及行政執行各機關首長,舉行視訊會議,力求落實執行,確保民眾公共安全。
除了嚴懲酒駕,交通部昨在行政院會提出的二十一項跨部會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還包括修法明定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酒駕及拒絕酒測累犯累計期限延長為十年、提高同車乘客罰鍰等。交通部指出,近三年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持續增加,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國人生命已為刻不容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