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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濫用前機主個資 最重判5年

另用其他手機或電腦可以透過系統內建的定位系統找到手機最後發送訊息的位置,更能進一步刪除手機內資料,保護個資。(記者吳昇儒攝)

另用其他手機或電腦可以透過系統內建的定位系統找到手機最後發送訊息的位置,更能進一步刪除手機內資料,保護個資。(記者吳昇儒攝)

2021/11/07 05:30

〔記者吳昇儒/專題報導〕民法規定,遺失的手機經公告滿六個月,失主未領取,拾得人即可合法取得手機。律師林富貴指出,民眾合法取得的是「手機硬體」,不包含前機主的「個人資料及影像」,若是拿來濫用,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重可判刑五年。

民刑事都有責

林富貴說,拾得人取得前機主手機內的個資後,若將當中的影像發送出去,會留下電磁紀錄,前機主發現影像或資料外洩,一旦報案,檢警會逆向追查。濫用他人個資者,須負起侵害隱私權、人格權的民事侵權責任,以及妨害秘密、洩漏個資的刑責。

此外,若拾得人利用手機內的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系統購物,警方也可從配貨或購物地點調閱相關影像,追查冒名使用者;至於冒名盜刷、交易,使店員陷於錯誤而結帳,觸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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