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濫用前機主個資 最重判5年
2021/11/07 05:30
〔記者吳昇儒/專題報導〕民法規定,遺失的手機經公告滿六個月,失主未領取,拾得人即可合法取得手機。律師林富貴指出,民眾合法取得的是「手機硬體」,不包含前機主的「個人資料及影像」,若是拿來濫用,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重可判刑五年。
民刑事都有責
林富貴說,拾得人取得前機主手機內的個資後,若將當中的影像發送出去,會留下電磁紀錄,前機主發現影像或資料外洩,一旦報案,檢警會逆向追查。濫用他人個資者,須負起侵害隱私權、人格權的民事侵權責任,以及妨害秘密、洩漏個資的刑責。
此外,若拾得人利用手機內的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系統購物,警方也可從配貨或購物地點調閱相關影像,追查冒名使用者;至於冒名盜刷、交易,使店員陷於錯誤而結帳,觸犯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