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聲遭判刑 恐嚇在於受害人怕否 法官心證常不同
2021/10/24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加害人有恐嚇的犯意、以及被害人感到恐懼。律師麥玉煒說,文字、言語上的恐嚇,要綜觀所有對話,實務上檢、辯常為了證明「被害人有沒有害怕」互相攻防,法官對於辯解的心證也是浮動的,以致文字、言語恐嚇,常常出現逆轉判局。
麥玉煒認為,辯護律師常針對「被害人會不會害怕」進行辯駁,例如曾有男子恐嚇欠錢的婦人「明天要去你家鬧」,此語看起來有恐嚇,但是法官認為婦人回應男子的口氣、態度,並沒有顯示害怕,所以判男子無罪;因此對於文字、言語恐嚇,必須要綜合兩造的關係、當下情境,來判斷被害人是否確實感到害怕。
律師洪銘憲說,以劉女的案件來說,也許劉女與辯護律師可以調查,丈夫是不是真的被劉女嚇得改穿牛仔褲睡覺,還是事發前本來就常穿牛仔褲睡覺,若是如此,則未必是王男心生畏懼的反應。
律師蘇敬宇說,若車禍後拿出球棒下車,這是相當客觀且直接的恐嚇證據,但文字、言語恐嚇,須費心去證明是否心生畏懼。
蘇敬宇舉例,有一名男子常傳訊息問候心儀女子,對方不領情,後來男子看到鄭捷新聞,傳送給她看,還說自己「絕對不會害人」,結果挨告恐嚇。男子出庭時答辯,自己很有安全感,才會強調「絕對不會害人」,一審採信判他無罪;但二審不採信,改判拘役,可見對於被害人「害不害怕」的判斷,法官的心證是浮動而主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