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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證才能再審 無罪又推翻很少見

劉正富(白衣者)再審無罪時,在法院門口接受族人為他禱告。(資料照,記者鮑建信攝)

劉正富(白衣者)再審無罪時,在法院門口接受族人為他禱告。(資料照,記者鮑建信攝)

2021/10/14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男子劉正富17年前涉入圍毆致死案,2013年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確定,2018年假釋出獄,聲請再審獲准,改判無罪,但更一審又判有罪。律師連思藩指出,必須有「新事實、新證據」,且足以撼動原本判決基礎,才有機會開啟再審;而本案再審無罪後,又改判有罪,可說少見。

連思藩表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判決確定後,如果有法官未及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才存在的「新事實、新證據」,且對被告有利,才能聲請再審。他強調,這兩項要件成立後,還要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被告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撼動原基礎,才有機會開啟再審,非常嚴格。

他解釋,確定判決通常經過二到三個審級續審,期間全案的待證事實與應查證據幾乎都調閱確認了,法官才會下判決,故確定後還要推翻,非常困難,這也是聲請再審的案件有9成以上都被駁回的原因。

至於再審無罪,再更一審又有罪,確實少見,近年較知名的案例為林金貴涉槍殺王姓計程車司機、新竹沈姓男子涉持刀侵入民宅強盜案。

開啟再審 非無罪保證班

律師鍾維翰說,開啟再審確實不容易,即便開了這扇門,也不代表被告就是無罪,因為再審要求的「新事實、新證據」,並非以無罪作為改判前提,故只要能夠改變原判決的事實認定,且對被告有利,就有機會開啟。

鍾維翰解釋,再審開啟後,等於回到一般審理程序,各合議庭對案件的解讀,不受再審拘束;換言之,每位法官看案件的角度不同,認定事實上,就會產生心證不一的差異,開啟再審並非就是進入無罪保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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