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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猥褻物概念抽象/法界︰近年來多判無罪

販賣情趣用品有罪無罪案例

販賣情趣用品有罪無罪案例

2021/09/27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販售情趣用品遭檢警查緝、起訴,但法院審理時,時常出現「各唱各的調」,有的法院認定是猥褻物品,依販賣或陳列猥褻物品罪判刑,但近年來,多數案件已判決無罪;法界普遍認為,刑法「猥褻物」的概念抽象,就自慰套或飛機杯等情趣用品而言,除非外包裝過於裸露、煽情,如三點全露,否則各法院已逐漸採取「限縮」處理,即認定非猥褻物,不過,仍應依個案認定。

曾任檢察官的執業律師絲漢德指出,刑法上對於猥褻物定義,是指物品是否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是否讓一般人感到羞恥或厭惡感,隨著社會風氣漸趨開放,一般人大多認為情趣用品不是猥褻物,法院判決也多採非猥褻物的見解。

此外,一九九九年間,高檢署的研究意見認為,仿製男女器官的電動玩具或充氣娃娃等物品,與真實男女器官不同,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或厭惡,沒有認定為猥褻物的必要,法務部的研究意見也認為,須視個案認定,絲漢德認為,由於個案仍有不小差異,視個案判定應是較可行做法。

律師︰包裝養眼圖不能過度裸露

律師林曜辰表示,猥褻物很難有統一見解,也不能單憑其外形、或外包裝的養眼圖片,即認定為猥褻物,但底線是不能過度裸露,如圖片露三點,或針對特定器官做出挑逗行為,而足以挑起性慾,司法實務上,隨社會發展,除非有明確事證,否則近年來,多數法院傾向不會認定情趣用品是猥褻物,而認為只是伴侶間增加情愛的輔助工具,不構成妨害風化罪嫌。

律師林富貴則表示,猥褻物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屬個人主觀感受,會隨社會現況而改變;部分情趣用品包裝上,印有裸女照,看了令人臉紅心跳,若讓一般民眾感覺到羞恥,可能就會構成猥褻要件,他呼籲業者別遊走法律邊緣,明確遮蔽、標示警語才不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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