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檔案/強制工作 刑期的延長
2021/09/12 05:30
刑法專章明定7種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其中,強制工作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法官可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執行1年半後,可由法官裁定免除處分,也可在屆滿3年之前,由法官視必要性裁定延長1次,延長最久不超過1年半,目的是矯正犯罪習慣;實務執行時普遍視為「刑期的延長」。
目前強制工作的執行地點,男性分布在泰源、岩灣及東成3間技能訓練所,女性集中在高雄女子監獄。以泰源技能訓練所為例,有開設各式各樣的技能訓練班,供強制工作者選擇,例如「面材鋪貼、裝潢木工」技能檢定班、「電腦硬體裝修、縫紉」短期技能訓練班、以及陶藝、漆藝傳統技藝班、原住民風格編織、琉璃珠工藝班等。
各種技訓班的訓練時間,從5個月至11個月不等,用以提升強制工作者的專業技能,增加出所後的就業機會,以期得以根治惡習與犯罪習慣。(記者王定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