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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小民不諳法 彰院駁訴訟 二審打臉︰違闡明義務

彰院以蕭姓男子訴訟不合法駁回。(資料照)

彰院以蕭姓男子訴訟不合法駁回。(資料照)

2021/08/20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蕭姓男子不滿同母異父的姊姊,將過世母親骨灰罈的姓氏,私自冠上母親謝姓前夫的姓氏,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移除牌位」訴訟,要求改回姓氏、從謝姓祖先牌位移出及賠償。一審彰化地院認為,蕭男沒表明他提告的法律上權利或依據(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訴訟不合法駁回,但一審裁定被二審打臉;台中高分院指出,一般民眾不懂法律專業,對於不明瞭之處可請蕭男說清楚,但一審未行使「闡明權」,裁定有違誤,將全案發回彰院另做適法處理。

彰院以訴訟不合法駁回

蕭男向彰化地院提起「移除牌位」訴訟,指母親姓張,與謝姓前夫育有2女,謝男過世後,母親與他的父親結婚,生下4名子女,母親是「招夫」非「嫁人」,因此沒有冠夫姓,還是姓張。

他指控,母親過世後,同母異父的謝女,竟在他父親仍在世時,先於2000年間私自將母親骨灰罈姓氏改成「謝張」,與前夫(謝女之父)放在同一納骨塔,又於2006年將母親納入謝氏祖先牌位,行徑顛倒倫常,忍無可忍。

蕭男主張,謝女故意以違背良善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他每次到納骨塔祭拜母親,見母親冠別人的姓,精神相當痛苦,聲明謝女應將母親置於納骨塔的骨灰罈姓氏,從「謝張」更正為「張」,並將母親從謝姓祖先牌位移出,還要賠償他5萬元。

彰化地院民事法官陳瑞水認為,蕭男沒具體表明,他請求謝女上述三件事的法律關係(法律上的權利或依據),以訴訟不合法為由駁回。蕭男向台中高分院抗告。

高分院指一審裁定違誤

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黃玉清、法官葛永輝、許旭聖認為,綜觀蕭男的書狀意旨,雖未表明法律關係,但依蕭男補正的說明內容,蕭男是主張謝女偽造文書,法律關係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官指出,蕭男未委任律師,難以強求他嫻熟法律專業知識,法院有不明瞭之處,應行使闡明權,讓蕭男說清楚,彰化地院未行使闡明權,就將蕭男之訴駁回,認定原裁定違誤,發回彰化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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