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一審忽略被害人視角 判決可議
2021/08/08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一般人來看洪姓女玉石商遭恐嚇的過程,很難相信跟著主嫌到場的旁邊小弟,在被害人面對把電擊棒按得滋滋作響,以及播放砸店影片的助勢手法,竟不算恐嚇,法界人士也認為無罪認定很可議。律師徐承蔭就說,法官雖可以憑自由心證,來決定採信或不採信哪方的控詞、供詞與證詞,但判決仍必須要符合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本案一審判決理由有斟酌之處,不足以保障被害人;律師鄭懿瀛也認為,本案一審判決確實可議。
心證須符經驗法則
徐承蔭認為,本案中2男熟識,一個在實施威脅勒索、另一人在旁展示按壓電擊棒,以社會常理來看,2人就是恐嚇取財的共犯,陳男也沒否認按電擊棒、播放砸店影片,陳的行為雖遊走法律邊緣,但二審已認定2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參與劉的恐嚇犯行。
徐強調,二審判決依證據證明陳男是共犯,陳男也未提出強力抗辯,例如證明自己與劉男不相識、在商店巧遇等;徐認為一審判決理由說服力不夠,難以讓社會大眾信服。
律師鄭懿瀛認為,一審判決理由確有可議之處,共同犯罪應該綜合觀察犯罪事實與犯罪情境,一審硬性切割2男的各自言行,斷開行為相關性的連結,忽略了被害人的視角,就有可能會做出不符常理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