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兇時有辨識能力 法界:精障不應成免死金牌
賴男曾在開庭中質問法官「現在不是沒死刑?」惹惱死者家屬。(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賴男殺害牙醫時意識清楚,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但他是思覺失調症患者,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不得處以酷刑的規定,且犯案後還抄佛經迴向給死者,有悔悟之心,故判無期徒刑。近年判決趨勢顯示,只要被告被鑑定出有精神病,無論犯案時意識是否降低,均可逃死。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指出,只要被告被鑑定出精神障礙,且能連結犯行,法界目前多傾向引用身障公約不判死,原因是刑罰的目的在於讓被告知道他的過錯,若受到精障影響而無法理解刑罰的意義,判死就失去價值;現今法官若未在判決理由明示身障公約,也會把精神病納入刑法第57條的量刑因子,免除死刑。
華山案兇手 拿來當策略
多年前犯下台北市北投區文化國小女童命案的龔姓兇嫌就是如此,審判認定他行兇時辨識能力未明顯降低,但因其罹患思覺失調症,有醫療可能性,最後逃死。
精障成為殺人逃死的攻防重心,觀諸近年來審判實務上,也確實成了免死金牌,因而律師的訴訟策略也越來越側重在精神鑑定。
以華山分屍案的陳姓被告來說,言行舉止均正常,但律師仍堅持聲請心理衡鑑,試圖躲死。一名法官坦言,從身障公約「內國法化」(引進成為國內法律)之後,近年來的精神鑑定案件愈來越多。數據顯示,身障公約施行法2014年上路後,確實迄今無精神病犯被判死定讞。
精神鑑定恐被濫用
不過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翁偉倫表示,不少法官認為,只要被告被鑑定出罹患精神病,長期未就醫,缺乏病識感,就應受身障公約保障,不論其犯行是否兇惡都不應判死。
但翁偉倫認為,若此一論點成立,放眼那麼多精神疾病,是否只要罹患一項,譬如恐慌症,就可憑此「帝王條款」行兇?翁偉倫認為,身障公約中的禁止酷刑範疇,仍應限制在犯行確有受到精神病影響,較符合因果推論。
也有檢察官說,身障公約的文化、價值、風俗與我國仍有不小差距,且多數條文為宣示性,法官若判精障者死刑,未必有違法判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