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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挖礦獲利28萬 判賠台電1048萬

比特幣。(路透資料照)

比特幣。(路透資料照)

2021/06/22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楊姓男子偷接台電電纜,供台北市租處的上百台比特幣及萊特幣挖礦機使用,挖礦53天後被台電查獲提告,楊男挖礦獲利不過28萬餘元,高院昨判楊男須賠償台電1048萬多元。

楊男2年多前向呂姓婦人承租位於北市中山北路、新民街的2間房屋,楊男為挖比特幣及萊特幣,在2處房屋私設電纜線,供131台挖礦機使用,已構成竊電行為。

台電指出,中山北路、新民街房屋的用電設備容量分別為116瓩、106瓩,依電業法規定,計算電費期間應自查獲時起回溯1年,並以24小時、臨時用電電價每度平均4.07元的1.6倍計算,總電費為1266萬4017元,訴請呂婦和楊男連帶賠償竊電損失。

楊男庭訊指出,2019年9月1日才裝設挖礦機及大型散熱風扇,53天後被查獲,且他因竊電所獲得的實際利益為比特幣1顆、萊特幣40顆,總價值共28萬8643元,認為台電求償金額過高。

呂婦則表示,將2間房屋出租給楊男,不知道楊男有竊電行為,此事與她無關。

高等法院認為,楊男竊電事證明確,中山北路房屋的竊電行為共308天、新民街房屋共296天,昨判楊男應賠償台電1048萬多元;楊男竊電行為與呂婦無關,判呂婦不必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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