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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不是「物」 狗咬死狗 飼主判賠17萬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毛小孩應視為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資料照)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毛小孩應視為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資料照)

2021/05/10 05: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沈姓男子帶馬爾濟斯犬到公園運動,寵物犬卻慘遭比特犬咬死,沈男提告求償,以往類似判決都將「毛孩」定位為「物」,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司法實務上,逐漸將毛孩視為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毛孩已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因此判比特犬飼主李男須再賠償沈家人精神慰撫金十萬元。

沈男前年十月間帶著愛犬至林口運動公園運動,李男則帶著三隻狗進入公園,其中兩隻比特犬雖有牽繩,但未配戴口罩,另一隻米克斯犬既未牽繩亦沒有戴口罩。

沈男指出,比特犬掙脫牽繩,朝其愛犬衝來並瘋狂輪流撕咬,他喊叫、拍打都無法令比特犬鬆口,直至愛犬無法動彈,比特犬才鬆口,但送醫後不治。

法官認定寵物近似家人的伴侶關係

沈男及其妻認為,李男明知比特犬好鬥且易攻擊他人或犬隻,仍僅牽繩而未配戴口罩,顯有過失;李男則怪罪沈男未依規定繫牽繩,讓馬爾濟斯犬跑到他這邊,發生意外亦有過失。

承審的新北地院法官楊雅萍認為,動物(尤其是寵物)已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依目前侵權行為,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無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殯葬費,不僅與社會觀念不符,而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生命,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的情形下,應認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判賠7萬外 須再賠精神慰撫金10萬

法官認為,李男帶比特犬進入公園,卻疏未配戴口罩,致馬爾濟斯犬遭咬死,且無證據顯示馬爾濟斯犬有主動靠近、挑釁之舉,除判李男賠償飼主購入馬爾濟斯費、犬隻急救及遺體處理費、沈男搶救時手指受傷等共七萬餘元外,須再賠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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