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危害之虞才可發動盤查
2021/04/24 05:30
〔記者許倬勛/桃園報導〕民眾遇上警察盤查,如何評估執法有無過當?又該如何自保權益?律師謝昀成表示,警察臨檢必須身著制服、表明身分及事由,臨檢前提必須是「懷疑犯罪」或「已犯罪」,如果不符以上前提,即違反程序正義。
謝昀成說,警方除非持搜索票,否則僅能「目視」觀察,不得任意搜身、搜車、翻找私人物品等,若員警未依規定盤查,民眾除可拒絕,也可要求警方出示並填寫「異議紀錄表」,做為日後訴願或行政訴訟依據,民眾當然也能將過程錄影蒐證留底。
此外,民眾若因拒檢遭警方非有客觀事實下帶回警所,訊問筆錄當下,可提出「提審」要求,警方必須立刻暫停製作筆錄,將案件交由地方法院審理,也是保全民眾權益的辦法。
2015年間,北市有員警以邱姓男子「一直看著我,迴轉時就發現他不見了,所以合理懷疑他犯罪」為由,將邱男帶回驗尿,驗出確有毒品反應;但法官審理認為,民眾一見警方即離去,不構成合理懷疑,以被告配合採尿程序於法無據,判邱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