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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重大 首列刑法加重處罰

太魯閣號列車事故的禍首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外界質疑刑責過輕。(圖為事故列車,資料照)

太魯閣號列車事故的禍首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外界質疑刑責過輕。(圖為事故列車,資料照)

2021/04/22 05:30

心證當處罰要件 法界看法不一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八仙塵暴十五死、維冠大樓倒塌一一五死、太魯閣號出軌四十九死,全部都是「情節重大」的過失人禍,但現行的過失致死罪最重只能判到五年,民眾不埋單;行政院決定修法,昨審查通過刑法過失致死修正草案,首度把「情節重大」四字加入刑法的加重處罰規定,法界對此看法不一。

林輝煌:方向正確 但不夠明確

「情節重大」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過去只當成法官量刑時的參酌因素,從未明文列入法條,作為徒刑的適用條文,而今行政院將該四字入法,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認可加重處罰方向正確,但明確度不夠,立法應謹慎。

一名法官指出,「情節重大」應是法官量刑的心證,不宜作為處罰要件,主因在於何謂情節重大?言人人殊,且修正案的情節重大又分兩種,一種是一到七年,另一種是外加三人死亡,可處三到十年,屆時法官在適用法律時,究竟要用哪一條,會出現不夠精確的狀況。

他舉例,若出現三死算不算情節重大?該不該考量動機?法官該採哪一條法律定罪?屆時可能會出現許多無心過失者被處以重刑的結果,風險不低。

檢方:實務歧見可提交大法庭

一名檢察官則說,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二條也有「情節重大」的加重處罰規定,此次修法非獨創,若擔心法律不夠明確,可在立法理由內舉例、說明,實務適用若見解歧異,亦可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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