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情節重大 3命以上可判最重刑
不溯及既往 李義祥不適用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台鐵太魯閣號列車日前撞上墜入軌道的義祥工業社工程車,釀成四十九死、二百餘傷悲劇,禍首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外界質疑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五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昨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審查會通過法務部所提刑法修正草案,依過失致死情節輕重分成三種刑期級距,其中增訂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致三人以上死亡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修正草案將提報今天院會通過。
修正草案 院會預計今通過
不過,這項修法不溯及既往,李義祥並不適用。行政院將在今天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八三條、第二七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正式通過後將由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由於先前造成十五死的八仙塵爆與一一五死的維冠大樓倒塌案,都以過失致死論罪,最重只能判處五年刑,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同樣最重判五年刑,引發爭議。
在行政院指示下,法務部日前召集刑法研修小組火速研修,提出加重處罰的修法送請政院審議,政院昨完成審查。
羅秉成邀集司法院等機關代表列席召開審查會,根據審查通過的刑法第二七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增訂,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一八三條明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政院昨審查會通過修正刑法第一八三條,增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