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未類型化 罪責不相當
2021/04/1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地檢署昨起訴台鐵事故禍首李義祥等人,罪名包括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違反政府採購法等,但一樣是過失致死罪,造成一一五人死亡的維冠大樓倒塌案,也只能用本刑最高五年的過失致死罪判刑。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坦言,我國刑法設計不足,未對「重大過失」科以較高刑責;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林忠義也直指過失致死未類型化,導致罪責不相當的結果。
撞死一人 、害死多命 同刑責
吳景欽表示,德國與美國均有類似重大過失概念,相較於一般過失,可處較高刑責,以督促民眾負起注意義務;他建議法務部立即召開刑法研修小組,討論如何階層化不同情節輕重的過失,以及所導致的死傷結果,再分門別類區分刑度,以回應社會期待。
吳表示,若區分各種犯行的故意與過失罪責曠日廢時,可先修改較常發生意外的交通及工程法條,例如在刑法一八三、一八四條毀壞交通工具罪或一九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中,增訂過失致死的加重刑責。
「立法要接地氣」林忠義直言,民眾無法接受為何明明是可避免的意外,卻因輕率造成重大傷亡,最重只能判五年。林質疑,肇事逃逸不管有無致人於死,刑期一年起跳,最高七年;但過失致死罪是已確定有人死亡,不管是一人或一百人,最多只能判五年,比肇逃還輕,這是刑法長期忽略過失犯的結果;他建議法務部啟動修法,從行為面與結果面區分罪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蒐集各界意見研究
法務部回應,我國過失致死罪與日本相同,本刑最重五年,外界認為有加重必要,將蒐集學者意見及各國立法例,在兼顧民眾權益、符合憲法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情況下,委請刑修小組討論。
李義祥涉肇逃 最重判7年
至於本案被告李義祥,因檢方認定他除了過失致死犯行,還涉肇事逃逸罪,若依法定最高刑度判決,可判七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