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錯 應酌減補償
2021/04/11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政府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與照顧被害人遺屬,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由國家先賠償給被害人與被害人遺屬,再向加害人索討。
律師蔡家豪指出,政府對於犯罪被害人遺屬的協助,最直接的資助方式是,如果被害人死亡,遺屬最多可獲得扶養金一百萬元、殯葬費三十萬元的遺屬補償金。被害人遺屬向轄區地檢署提出申請後,由「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申請金額是否合理,再決定是否核撥。
本案陳姓夫婦的兒子遭保母夫婦凌虐致死,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可申請遺屬補償金。法律未規定何時審議相關費用,最早以前,地檢署多半於一審結果出爐,判決加害人有罪後才開始審議;因遭外界質疑發放補償金太慢,後來大多提早到起訴後即審議核撥。
蔡家豪表示,委員會審議時,會考量被害人自身有無過錯,若被害人自己有過錯,會打幾折後核撥;至於給被害人遺屬,也會審慎考量,包括被害人遺屬與被害人生前的關係,有沒有道理拿到這筆錢。
家長探視 或可防悲劇
本案檢警查出,陳姓夫婦將兒子丟在保母家不聞不問,若他們常探視兒子,接兒子回家住一晚,應可發現兒子身上有傷,避免遭凌虐致死;此外,若按時給予保母費,也不至於造成保母情緒不佳。
蔡家豪認為,檢方可依照犯保法第十條「酌減條款」得不補償、或酌減部分扶養金與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