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丟棄活胎致死/律師:構成生母殺嬰罪
法律見解示意圖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吳姓女子把產下的胎兒當圾垃丟掉,胎兒已送往焚化爐燒掉,檢方只能依遺棄屍體罪起訴;法界表示,若胎兒是活胎,吳女的行為構成「生母殺嬰罪」,吳女的父母親若知道是活胎,仍把胎兒丟棄,則是殺人罪共犯,若是丟棄死胎,可構成遺棄屍體罪。
律師孫少輔表示,他曾經手過一件類似案件,有一對年輕情侶把剛出生的孩子丟到公園,害剛出生的孩子無人照顧慘死,當時狠心害死自己骨肉的情侶,生母被依「生母殺嬰罪」判刑,可易科罰金,生父則被依殺人罪判刑。
依本案狀況來看,若吳女生下的是活胎,她卻把孩子丟在垃圾袋,再請父親拿去丟掉,可構成刑法生母殺嬰罪。孫少輔說,生母殺嬰罪是法律對於產後憂鬱、不知所措母親的特別規定,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而吳父若知道孩子還活著,卻仍要太太把孩子拿去丟掉,則構成殺人罪。
至於吳母將胎兒拿到垃圾子母車丟掉,若知道垃圾袋裡有活胎,一樣是殺人罪共犯。
假如垃圾袋裡的是死胎,吳父和吳母仍拿去丟棄,可能構成遺棄屍體罪,不過若不曉得袋裡有胎兒,則可能免於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