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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摸耳被控性騷「罪」 不起訴╱律師︰仍構成性騷「行為」 可罰10萬

蕭姓男子多次對女同事摸耳朵被告性騷擾,檢方認為耳朵並非隱私部位,對蕭男予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蕭姓男子多次對女同事摸耳朵被告性騷擾,檢方認為耳朵並非隱私部位,對蕭男予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2021/01/14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1名中年男子多次對女同事摸耳朵,女同事制止竟不理會,沒想到挨告後獲不起訴處分。律師周武榮表示,蕭男摸耳行為未構成「性騷擾罪」,但仍應構成「性騷擾」行為,雖無刑責,但可處以行政罰鍰,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法,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使人感受被冒犯,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正常生活等」,可處以罰鍰1萬元至10萬元,長官利用業務權勢機會性騷擾者,還可加重罰鍰2分之1。

可提申訴採行政處罰 控告民事侵害身體權

周武榮說,可向縣市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本案成立性騷擾的機會很高,被害人即可再依此向法院控告民事侵害身體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實務上,依據蕭男無故摸人耳朵的頻繁騷擾程度,被害人求償10萬元以上也不為過。

周武榮說,「性騷擾」和「性騷擾罪」層次不同,性騷擾罪屬刑事犯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構成要件較嚴格, 因耳朵不屬胸、臀以外的「其他身體隱私部位」,檢方才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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