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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蒐證女 法界: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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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針對製藥廠女性員工遭到主管性騷擾,向公司申訴未果,帶手機入廠蒐證成功,卻被公司以違規攜帶手機為由記小過。專辦婦幼案件的檢察官聽聞後,直呼公司重懲「極度不妥」,曾任性平委員的律師廖芳萱也直言「記小過太重!」違反比例原則,公司應重新審思。

申訴非空穴來風

該名檢察官表示,「性自主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女員工因為申訴未果,為了蒐證,不得不攜帶手機進廠,目的並非竊取營業秘密或拍攝製藥流程,而是為了保護免於干擾的性自主權,具有正當理由,公司明知此事,仍下重手懲處,極度不妥。

公司性平認識不足

他指出,本案有兩名女員工申訴同一主管,顯示非空穴來風,但公司接獲申訴後,竟是請女員工調職,顯然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認識不足,縣市主管機關可促其改善。

另一名檢察官說,性平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均要求超過30名員工的企業,應制定防止性騷擾的規定與申訴處理流程,藥廠若未規定員工應如何蒐證自保,逕以其違規帶手機就開罰,不只有違程序正義,也重傷企業形象。

律師廖芳萱認為,縱使女員工違規,但藥廠考量其目的並不是要竊取公司內部訊息,而是蒐證性騷,應給予符合比例原則的懲處,例如口頭警告或申誡,並非一下子就記小過,侵害工作權甚鉅。

廖芳萱建議,員工遭到性騷,而公司又禁止攜帶手機時,可改用錄音筆等器材蒐證,避免被懲處。跟公司申訴後,如果再被騷擾,除了可向縣市政府申訴,對加害者提告,也可依照性平法向公司求償。

她強調,雇主接獲申訴,不得對申訴者做出任何不利處分,否則會被裁罰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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