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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初審通過 開車撞警員最重判5年

    歹徒駕車衝撞警車。(記者林國賢攝)

    歹徒駕車衝撞警車。(記者林國賢攝)

    2020/12/24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加重妨害公務罪刑責;新法增訂條文,假如開車衝撞執勤員警,或攜帶凶器襲擊公務員,最重可處5年徒刑;另外,若對執勤公務員施暴,罰金也從現行9千元提高至30萬元。司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說,如此將可避免輕判得易科罰金的情況。

    司委會昨併案審查刑法第135條、136條等有關妨害公務罪的修法版本,現行刑法第135條規定,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初審通過條文,第135條中的罰金刑,從9千元提高為30萬元,另增訂加重處罰條文,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若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初審也通過修正刑法第136條條文,蔡易餘說,這是將現行條文的「公然聚眾」明確化,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罰金刑,也從9千元提升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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