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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民法修正 農育權取代永佃權

溪湖鎮巫厝地區石鵝湖風光明媚,附近農作年年豐收,農民也認為都是地主「福德爺」的保佑。(記者陳冠備攝)

溪湖鎮巫厝地區石鵝湖風光明媚,附近農作年年豐收,農民也認為都是地主「福德爺」的保佑。(記者陳冠備攝)

2020/12/21 05:30

〔記者林良哲/彰化報導〕契約上的「永久託耕」,即是設立「永佃權」,也就是支付佃租並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之權。此一制度在漢人墾殖台灣時即存在,日本統治台灣時,延續並承認此一舊有慣習;到了戰後,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及三七五減租條例中,也有相關規定。

永佃權制度約在中國宋代即形成,不但佃戶可永久租用農地,不受土地業權轉手影響,此權利更能傳承後代子孫,因此在土地制度上,又稱為「一田二主制」,漢人來台後,獲得政府承認「墾戶」即成為業主,而從事開發工作的「墾丁」則成佃戶,對於墾成之地,佃戶擁有永佃權。

修正前的永佃權 仍可續存20年

但永佃權的存在,造成土地關係相當複雜,因此2010年修正民法,將永佃權刪除,改以「農育權」替代,但為維護法律秩序,新修正的民法規定之前存在的永佃權,可以繼續存在20年,至於新制定的農育權,最多也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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