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籍女大生命案 家屬要國賠
〔記者王俊忠、楊國文、王涵平/綜合報導〕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命案,家屬23日在馬國表示,已透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提出訴訟,要求台灣政府國賠,並希望台灣司法對凶嫌梁育誌判死刑,否則會以馬國司法程序爭取引渡梁育誌;法界指出,我國和馬國未簽署引渡協定,且我國有司法管轄權,引渡法的「國民不引渡」原則,也規定不得引渡國人到外國受審,故梁嫌必須在我國接受偵審,另外,台南市府可採「協議先行」原則,先主動和家屬協議國賠事宜。
引渡凶嫌? 法界︰兩國無協定
法務部長蔡清祥昨表示,尊重家屬法律上的主張和爭取權益,犯保協會正協助家屬申請被害補償金等事宜,他也強調,本案涉及殺人等重大犯行,將嚴懲不法。林瑞成表示,將代表女大生父母在台灣執行告訴人於偵查階段的開庭,目前知悉女大生父母「有對台灣政府提出國賠訴訟的意願」,會等案子起訴後,檢視案情內容與相關事證,審慎研究提出國賠的可行性。
對於女大生父母要求我國司法判梁育誌死刑,否則會透過馬國司法程序爭取引渡凶嫌。林瑞成說,事涉兩國司法主權問題,被害人父母是可以表達意見與想法,而且會這麼說,顯見被害人父母的心情是多麼悲痛與憤怒。一名高檢署檢察官指出,我國與馬來西亞並未簽署引渡條約,而且,我國有司法管轄權,絕對不可能同意將梁嫌交給馬國審理。
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引渡法第4條規定,請求引渡的人犯,若是我國國民,應拒絕引渡。這個「國民不引渡」條款的目的,一方面是保護我國國民權益,也是國家主權的彰顯,因為國家不可能放棄司法權,否則如同放棄主權,舉世皆然。
國賠要依協議先行原則程序
關於國賠問題,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我國國賠法有「協議先行」原則,即第10條規定請求國賠時,「應」先由家屬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也應先與求償的家屬協議、調解,本案中可能被列為國賠相對機關,應該是台南市政府,如果協議不成,才會進入法院的國賠訴訟程序,錢建榮建議,家屬應先進行此「協議先行」程序。
台南市長黃偉哲表示,願協助家屬請求國賠,也期待法院判決能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