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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觀點/調查官若A毒販售 最重判無期徒刑

偵查機關弄丟重要證物案例

偵查機關弄丟重要證物案例

2020/11/16 05:30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傳出丟失六.五公斤安非他命案,目前毒品下落、流向何方引發關注,不具名的檢察官指出,如果運送的調查官將「證物」拿去販售,將觸犯販售二級毒品罪,恐面臨無期徒刑;若單純遺失,因湮滅證據罪不處罰過失犯,無刑事責任,只能給予行政懲處,基隆地檢署表示,將了解該案管轄權歸屬,若有管轄權將分案調查。

該名檢察官指出,若此批毒品是調查官暗槓後轉售,那麼該名調查官恐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販賣二級毒品罪,前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後者最重則可判無期徒刑。

但若由於某些原因蓄意將證物丟棄,則可能涉犯湮滅證據罪,將處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不小心」遺失,則因湮滅證據罪不處罰過失犯,恐怕相關人員只需要面臨行政懲處。

一名資深調查官說,案件中查扣的毒品純度不同,為了取得其純質淨重,必須將整批毒品送到檢驗單位內,不能以隨機採樣的方式送驗,才會發生整批毒品遺失情形,但這當中是否有其他隱情,則須檢調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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