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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追訴罪擬擴大 9.5萬司法警察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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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05:30

酷刑罪 修法研議方向出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目前只處罰濫權檢察官和法官,不包含司法警察,法務部為了讓該法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精神,擬把六大警察系統人員都納入處罰,並更名為「酷刑罪」,及增列濫權拘提的犯罪行為,法制作業正進行中。

6大警察系統 都受約束

我國檢察官、法官現約3500人,司法警察包括警政署、海巡署、廉政署、移民署、調查局、憲兵指揮部等六大警察系統人員,共約9.5萬人,故濫權追訴的究罰對象一旦擴大至司法警察,高達近10萬名左右公務員將被納入。不過法務部表示,目前為初步研議方向,未完全定案。

現行濫權追訴罪主要處罰對象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也就是檢察官與法官。司法官若有濫用職權逮捕或羈押、取供、欲加之罪、縱放罪犯等違法犯行,可處1至7年徒刑;若濫權追訴導致被告重傷,可處3至10年徒刑;致人於死可處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司法警察若有類似違失行為,不在濫權追訴罪處罰之列。

比如若有警察無證據即懷疑民眾吸毒,以現行犯逮捕、帶回扣留搜身,查無實據後再放走,此類濫逮行為,目前頂多涉及本刑5年以下的輕罪。但若司法警察適用修正後的「酷刑罪」,上述非法逮捕則觸犯至少刑度1年起跳、最重7年之罪,執法者恐成為階下囚,並丟掉公職,影響深遠。

法務部還新增犯罪類型,修正為濫用職權逮捕、「拘提」及意圖取供或「取證」而施強暴脅迫行為,等於把刑事訴訟法中強制力較高的辦案手段全納入,嚴禁濫用。此外,修正案把被害客體包括所有「依法被拘束自由之人」,不再限於人犯。

法務部指出,執法者不得以任何不人道方式對待被告,例如濫權拘提、強光照眼、疲勞訊問等手段,禁用上述「酷刑」除了司法官,司法警察人員也應以相同標準受規範,方能完整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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