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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現行法規無法強制就醫/內褲小偷變殺人魔 社會安全待補破網

警方在梁育誌的車上取出衣袋女性貼身衣物。(資料照)

警方在梁育誌的車上取出衣袋女性貼身衣物。(資料照)

2020/11/02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偷女性內衣褲的戀物癖竊賊梁育誌,從小偷變成性侵殺害長榮大學馬國籍女大生的重大殺人犯,各界擔憂這類性心理偏差犯罪者恐成犯罪預防及社會安全網的漏洞;法務部表示,對於性心理偏差者的犯罪預防及強制治療等可能作為,如何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將有賴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等跨機關互相討論與合作。

法界︰性心理偏差 不應以竊盜罪處理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所教授鄭瑞隆則認為,梁男有擄人、殺人等性心理的攻擊行徑,顯示還有性衝動無法控制等問題,這是非典型的「戀物癖」表現;梁男偷內褲的性心理偏差行徑,司法不應以一般竊盜處理,須委由醫療評估,輔以心理治療的裁定,才會對於防治犯罪有所幫助。

法務部指出,無論是此次性侵殺害女大生命案,或先前的嘉義鐵路警察遭刺等案,都凸顯防治精神相關疾病患者可能犯案的困境,精神衛生法雖有強制就醫規定,但也有前提,僅限有自傷或傷害他人之虞,而造成社會安全疑慮者才適用。

法務部︰需跨機關合作防堵

以梁育誌一案為例,他在女大生性侵命案之前,曾犯下偷竊女性內衣褲的多起竊案,不過刑法竊盜罪章中,並沒有心理治療等相關規定,錯失將他強制治療的機會;此外,即便提早發現他有戀物癖等心理疾病,但只要沒達到有傷人或自傷之虞的程度,現行法規也無法將他強制就醫。

法務部認為,對於精神相關疾病患者犯罪預防的處置,須仰賴各機關相互配合,以社會安全網的運行為例,須有整體性配套措施,如患者回到社區後,在沒有犯罪情況下,無法以強制手段要求接受治療,除了患者的家人外,須仰賴志工或社工的早期預警及協助。

另外,精神相關疾病患者犯罪之後,若是被判無罪或是交保在外「趴趴走」,現行僅由警察或消防機關進行通報的機制,恐有漏接疑慮;法界人士建議,應修正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增訂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或相關從事業務者,在有必要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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