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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戶口多1女 兄藏「私」24年

基隆市鄭姓婦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才發現戶口裡多了一個24歲的女兒。圖為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基隆市鄭姓婦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才發現戶口裡多了一個24歲的女兒。圖為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0/10/16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鄭姓婦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驚覺自己竟有一個親生女兒,從出生至今已二十四歲,這麼多年來她渾然不知,和先生差點鬧出家變,最後追問方知,原來是胞兄在外的私生女,暗中「藏私」在她的戶籍裡。

鄭男怕姦情曝光 冒名辦出生登記

基隆地檢署處分書指出,鄭姓男子與黃姓女子發生婚外情,一九九六年間產下一女,擔心姦情曝光,由黃女冒用鄭男的胞妹身分,向基隆市信義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瞞著胞妹和妹婿,將兩人的私生女登記為胞妹的親生女兒。

鄭男的胞妹直到去年十二月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才發現戶口裡多了一個二十四歲的女兒,一度憂心家裡人出了什麼問題,後來經追問,確認戶口裡的女兒是胞兄與黃女的私生女,憤而控告與自己年紀相仿、如今已半百的黃女偽造文書罪。

檢察官調查,黃女是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冒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女兒出生登記。依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的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將偽造文書罪追訴權時效提高為二十年,黃女於一九九六年四月間犯案,是在新法上路之前,因此本案適用舊法,偽造文書罪追訴權時效為十年。

檢方認為,鄭婦應在二○○六年四月前提告,遲至去年十二月提告,已逾追訴權時效,將黃女不起訴處分。

怒告生母 逾追訴權時效不起訴

記者昨未聯繫上鄭婦,經向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信義辦公室詢問,何以二十四年來鄭婦都沒有發現戶口裡多了一個女兒?戶籍員解釋,黃女很可能是在辦理出生登記後,就把二人的私生女戶籍遷走,所以鄭婦從戶口名簿上看不出多了一個女兒。鄭婦後來到戶政事務所,可能是辦理繼承時需要調閱的戶籍謄本,才發現自己多了一個已二十四歲的女兒,身分上還是她的親生女兒,而非出養。

據悉,當初鄭男與產女的「小三」黃女商量如何「善後」,想出「借名登記」這招,從而免去一場感情和婚姻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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