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觀點/婚姻觸礁難歸責 雙方可訴離
2020/10/12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一個銅板敲不響,婚姻觸礁請求離婚,有關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若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然而,若雙方的可歸責情狀都相當時,又該如何處理?
玄奘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律師錢炳村指出,根據最高法院2001年做出的判決要旨,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信互賴、相互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相處,此為維持婚姻的基礎。
若此基礎不復存在,以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就應認為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如雙方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