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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現行犯可逮捕/賠償為由不讓竊嫌離去 就觸法

機台主透過店內的監視器即時影像發現竊嫌。(記者吳昇儒攝)

機台主透過店內的監視器即時影像發現竊嫌。(記者吳昇儒攝)

2020/09/28 05:30

應立刻通知警方到場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林姓竊嫌犯案被機台主逮個正著,機台主雖非司法警察,但依規定可逮捕現行犯。律師柯林宏表示,不讓現行犯離去的暫時「妨害竊嫌人身自由」,是可被阻卻違法而不罰;但失主應立刻通知警方到場,或將犯嫌送往司法機關,不得以「要求10萬元賠償金」為由,不讓竊嫌離去,這部分的行為,已構成妨害自由罪。

柯林宏指出,逮捕權屬於國家(司法、警察機關)權力行使,一般情形下,非執法人員不能進行逮捕動作;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即為現行犯;而被追呼為犯罪人、持有凶器、贓物、其他物件或身體、衣服等處漏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也都屬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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