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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讓假釋犯不因微罪 人生報銷

刑法78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刑法78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2020/09/08 05:30

法務部提「刑法第七十八條修正草案」

〔記者陳慰慈、謝君臨/台北報導〕為利假釋犯更生,並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避免已回歸社會的假釋犯,不會因觸犯輕罪或輕刑,就被撤銷假釋得再入監服完殘刑,法務部因此提出「刑法第七十八條修正草案」,增訂「得」裁量撤銷假釋的規定,法官可考量其再犯罪行對社會之影響,再審酌要不要撤銷假釋,草案五月已經行政院通過,七月一日送交立法院,待九月中旬立院開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入立院院會,再付委審查。

6個月之刑將是撤銷假釋門檻

法務部指出,假釋制度為促使受刑人悔改而設,假釋期間犯罪,如被判六個月以下徒刑,屬可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案件,雖犯罪行為較輕,但現行刑法七十八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再犯罪,不論罪名或被判有期徒刑的輕重,判決確定後,均應撤銷假釋,似乎有點過苛,有輕重失衡之虞,不利更生,因此進行法條修正。

行政院通過草案 已送立院待審

法務部表示,修正後的條文較有彈性,被判刑逾六個月確定者,應撤銷假釋;及雖判刑六個月以下,但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得撤銷假釋,視犯罪再犯次數、有無情堪憫恕等情形,依具體個案、犯罪特性、情節及個人特殊事由等,綜合評價權衡,審酌是否具有「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事由,作為裁量撤銷的審認標準。

法務部認為,增訂「得」裁量撤銷假釋的規定,讓假釋犯不會因再犯輕罪而使新人生前功盡棄,強化假釋犯繼續配合戒癮治療、更生輔導等,以期能有效降低再犯,並符合比例原則,也能弭平法官因對假釋犯展現寬容,判決免刑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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