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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母無罪/人權檢察官批高院:心中沒有被害人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資料照)

2020/08/22 05:30

吸毒不會發毒瘋? 至少過失致死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高等法院表示弒母被告梁姓男子犯行,不符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應罰條件。擔任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痛批高院「心中沒有被害人、只有邏輯、沒有常情常理、更沒有常識」,認為起碼要以「過失致死罪」論,對判決理由感到氣憤難平。

劉承武質疑,高院判決理由如何排除梁男故意或過失可能性?又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梁男長期吸毒,就像喝酒有「酒品」,難道吸毒沒「毒品」嗎?怎能確定不會發毒瘋?對犯罪結果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行為發生的殺人結果同,梁男行為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有可歸責性的。

劉舉例,民眾把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雖非民眾去騙被害人,但因沒去掛失確保危險不會發生,都會以幫助詐欺論罪,因這樣的利用可被歸責,更何況今天是涉犯生命法益的殺人罪,案子哪有無罪的可能性?

劉承武認為,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第十三條第二項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不違背本意,以故意論。吸毒後的梁男等於放任自己,縱使因此導致媽媽死亡也在所不惜,這些不確定故意、可預見的過失,法官都不審酌,卻硬拗他沒明知故犯,判決怎能令民眾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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