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兒少猥褻品僅判4月 民團批太輕
2020/08/0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認為散布猥褻品的平均量刑過低,擬制定「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柏宏認為此舉有助量刑更細緻化,但他建議,若能視情節階層化設計刑度,或可提高司法信賴。
法界建議量刑階層化
林柏宏說,以散布猥褻品罪為例,我國只要是足以刺激性慾,不論內容,都視為猥褻片,散布的罪責沒有標準,不夠精確。在不修法情況下,林柏宏建議進行階層化設計,比如單純商業成人片,可責性低;若是偷拍,即使被告非原拍攝者,只是轉傳,可責性仍高;若散布內容是性侵等嚴重侵害,刑度應以6月起跳(須入監)為基準點,階層化可讓量刑更精確。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說,散布兒少猥褻品的平均刑度僅約4月,顯示法官未真正體會到這件事對兒童的侵害有多大。
交大科技法律特聘教授林志潔認為,散布猥褻品保護的是社會法益,避免別人看到不該看的東西,但散布他人性愛片不只有猥褻品問題,還有未經他人同意、侵害性自主、隱私權疑慮,甚至可能發生傷害與妨害名譽的結果,法益不同,不宜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