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被告有罪 就可強制工作

新北檢方將販毒集團以組織犯罪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示意圖)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律師黃祿芳表示,組織犯罪條例修法後,除詐騙集團、販毒集團外,公司、社團甚至政黨,掛羊頭賣狗肉,私底下以「分工方式」從事「集團性」暴力、脅迫或詐欺等行為,或最重本刑超過5年罪名的犯罪活動,都可能構成犯罪組織,若判定有罪,法院可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
黃祿芳指出,早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犯罪組織」的定義較嚴格,限於有「內部管理結構」,要有階級領導的上下服從關係,且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詐騙集團或販毒集團,因不具脅迫性及暴力性,在舊法時期不被認為是犯罪組織。
黃祿芳說,經修法後,現行法律定義的犯罪組織,是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超過5年徒刑,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黃祿芳指出,原則上只要是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罪名,法院依法必須一併宣告強制工作3年,但被告同時犯較重罪名時,如加重詐欺罪比參與犯罪組織的刑度更重,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較重的加重詐欺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