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偷窺「三點」刑責比偷拍還重
2020/07/12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吳男拉開女同學衣褲窺看胸部、私處,執業律師林曜辰表示,雖然吳未撫摸被害人,只用「眼睛」犯案,但其動機是為了滿足性慾,乘機猥褻的罪行明確,而且此舉比偷拍被害人胴體的妨害秘密罪,刑度還重。
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
依最高法院判例,乘機猥褻罪是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時,做出足以滿足、誘起其性慾,而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沒有明文指出要「摸到」被害人才算猥褻。
觸犯乘機猥褻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少人認為,用眼睛只是「看」,偷拍不僅看,還拍下來「收藏」,理應犯行更重;實則依法理,偷拍犯的妨害秘密罪,刑責為3年以下徒刑,反而較輕。
有積極行為即涉猥褻
律師翁偉倫指出,乘機猥褻罪通常以對被害人具備「積極行為」為重要的法律構成要件,例如有撫摸或脫衣、掀棉被等行為,如果只是單純偷看裸睡女子,無刑責。警方人員說,若單純偷窺女子裸體,雖未違刑法,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可移送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