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買賣不動產規定:須標300公尺重要設施 嫌惡必列
2020/07/09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內政部去年十月卅一日修正發布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規定應揭露周邊環境,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重要環境設施,尤其是「嫌惡設施」。
具體包括: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葬儀社等。
本案法官認為,這足以證明三處墳墓確實對不動產交易價值造成負面影響。墳墓雖非曾女所買不動產本身的瑕疵,但影響消費心理的價值判斷,更減損本案不動產的交易價值,也屬於不動產的瑕疵。
民法第三五九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法官據此判賣方應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