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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攻級酒駕 殺人罪重判12年半

郭姓Uber司機前年在台北市酒後高速狂飆闖紅燈,連續追撞三輛機車,造成騎士一死二傷。(資料照,記者邱俊福翻攝)

郭姓Uber司機前年在台北市酒後高速狂飆闖紅燈,連續追撞三輛機車,造成騎士一死二傷。(資料照,記者邱俊福翻攝)

2020/06/25 05:30

酒駕害命 首例依殺人罪判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二十四歲Uber司機郭俊邑,前年在台北市酒駕追撞三輛機車,造成一死二傷,被檢方形容是「恐攻式酒駕」,依殺人罪起訴,但一審法院認為郭男只犯「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將他判刑八年。高等法院昨天做出逆轉宣判,認為郭撞上第一車後,還繼續狂飆再撞死陳姓女騎士,第二撞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依殺人等罪將郭男判刑十二年六月,創下酒駕狂飆撞死人,以殺人行為論刑的首例。

高等法院昨由審判長黃斯偉、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許泰誠組成合議庭審理。死者家屬到庭聆判,得知判決結果當庭落淚。

市區飆速百公里 釀1死2傷

高院合議庭認定,郭撞上第一輛機車女騎士時,查無肇事致人死傷的故意,但他眼見第一位騎士遭撞擊受傷,為逃離現場繼續高速行駛,此時已有「即使再撞擊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心態,此部分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因此撞擊第二車造成陳女死亡,構成殺人罪,接著再撞傷第三名騎士,屬殺人未遂罪,依此將殺人部分判十二年、酒駕判六月、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一年二月,應執行十二年六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當初起訴指控,郭男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清晨酒駕上路,從北市車前路沿羅斯福路,以均速一○六.五公里狂飆,不斷蛇行、連闖五個紅燈,在台灣科技大學旁先撞第一車,四秒後連撞另兩車,造成陳女傷重不治,酒測值高達一.二九毫克,涉嫌殺人等罪。

二審認定 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台北地院則以檢方未舉證郭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改依酒駕致死罪判刑八年;直至本次二審宣判,合議庭認同檢方見解,做出逆轉判決。

刑法當初修正加重酒駕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因未把最重可處死刑納入,引發不同意見。當時法務部說明,若酒駕行為出現故意殺人犯行,可依殺人罪論處,法務部的說明在本次判決獲得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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