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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懲關鍵 稱看疫情非關案情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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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北部一位公訴主任檢察官說,電子化是法庭的趨勢,檢察官在法庭上使用手機或筆電,只要是因公而為,基本上都是可以被允許的,但若是看報章或書籍,就要看是否與案件有關;另外,法庭上只能喝水,不能吃東西或喝飲料,以表示對整個司法制度尊重。

這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靳隆坤,出庭行為不當遭記警告,對於滑手機他說是查法條等資料,看報則稱是了解武漢肺炎疫情,就算他所述均屬實,但了解疫情與他出庭論告的業務完全無關,這部分想從寬認定也難,致遭懲處。

我國檢察官分為偵查、公訴、執行三類,多數是偵查檢察官偵辦犯罪,案件起訴移審法院後,改由公訴檢察官負責蒞庭論告等事項,等到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就由執行檢察官負責發監或易科罰金等事項。其中,公訴檢察官對於能否定被告的罪,肩負很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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