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外遇者」權益 立委建議懲罰性賠償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罕見宣告整條「通姦罪」違憲,等於指導立法者如何立法,立委也不甘示弱,認為通姦除罪化應有配套措施,譬如在民法內增加「懲罰性賠償」,以保障「被外遇者」的權益。一名法官認為,單獨增加通姦罪的懲罰性條款,在立法技術上必須非常精準,以免遭到「厚此薄彼」的質疑。
有立委提議,認為可在民法的損害賠償中,增訂通姦侵害配偶權的懲罰性賠償,另有委員認為應放在親屬編婚姻章。法官則認為,若要單獨針對配偶權提高懲罰性賠償,立法理由必須說明「為什麼這個權利需要被特別保護」。
該名法官解釋,民法主要目的是填補損害,每個權利都值得被保護,如果配偶權須特別拿出來討論,那酒駕侵害的生命權或是被關起來的自由權,應該更被保護。單獨對一種權利做出特別保護規定,立法上並非不可以,但說理要很詳盡,比如消費者保護法就對商家的惡意行為訂下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目的就是保護消費者的財產與非財產權益。
如果修法不可行,實務上是否可能增加賠償?司法界人士多半認為,民事與刑事是兩套審判系統,各自獨立,過去不因通姦有罪而影響判賠金額,未來應也不會除罪而增加賠償數額。
一名民事庭法官說,立委如果訂出懲罰性賠償條款,實務上有可能演變出另一種審判模式,比如法官心證認為應賠償60萬元,就先判20萬元,再加上3倍懲罰,結論還是60萬元,意義不大。
但另有法官研判,未來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原告可主張通姦除罪化後,所受痛苦無法透過刑罰舒緩,據此要求更高賠償金額,至於法官是否接受,就看個別法官的心證。
一名法務部官員說,目前尚無修法訊息,但民法的概念是「損害多少賠多少」,一般而言,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多放在特別法,比如消保法及公平交易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