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緩刑條件 法官兼顧情理法
2020/06/02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法官判被告緩刑時會附帶一些條件,根據刑法規定,這些條件包括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賠償或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這是給法官的裁量權,讓輕罪的犯罪被告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基隆張姓男子2018年開車違規,造成機車騎士橫死,法官考量他事發後天天到佛堂且參加法會念經,開庭並攜帶100萬現金取得家屬諒解,判他6個月徒刑,給予緩刑2年。
李姓男子2012年蓋廟搭棚架祭神,棚架延伸至1樓鄰居住處,引起紛爭。台北地院審理時,李認罪道歉並賠錢,法官給予罕見的緩刑條件是︰還給鄰居「耳根清靜」,命他在百公尺以內不得敲鑼打鼓、放鞭炮及搭棚架。
台北市郭姓男子與鄰居口角,一氣之下咬斷鄰居手指,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郭男咬斷鄰居手指後還幫忙找斷指,沒有重傷犯意,加上已賠償35萬元和解,且無前科,決定給予緩刑5年。
江姓台大碩士為救癌末愛妻,於網路自國外購得含大麻成分的偏方,原應依運毒罪至少判刑7年以上,雲林地院憐憫他愛妻情切,為救妻不放棄任何希望,決定給他緩刑2年,讓他好好照顧愛妻。
鄭姓男子遭查獲多次從國外網購大麻,高雄地院審理時發現他因工作場所氣爆,頭頸、四肢遭燒燙傷,為減輕疼痛才買大麻吸用,法外施恩緩刑5年,讓他有重新站起來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