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刑責》最重判7年 強制工作3年
詐騙集團猖獗,警方到傳統市場舉標語宣導防詐。(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近年為了不讓台灣成為詐騙集團的輸出國,立法院多次修法補強詐欺罪的刑責,並將詐術適用於組織犯罪條例,使參與詐騙集團犯罪的基本刑度從1年起跳、最重7年,並依組織犯罪條例宣告刑前強制工作3年。
原本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的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2014年立院針對詐騙集團犯罪通過修法,新增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明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或3人以上共犯,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最高100萬元罰金。
2017年3月、12月立院也2度修正組織犯罪條例,將3人以上的「詐術」犯罪納入犯罪組織定義中,並將「持續性及牟利性」要件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詐騙集團也納入適用。
犯罪組織的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可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億元罰金;參與者的刑度為6月至5年,得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兩者皆應於刑前強制工作3年。
由於初犯加入詐騙集團而觸犯加重詐欺罪,同一個犯罪行為同時適用刑度較重的加重詐欺罪、較輕的「參與組織犯罪」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罪時,是否應依組織犯罪條例宣告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法院實務見解歧異。刑事大法庭今年2月13日裁定做出統一見解,認為法官有權認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加重詐欺個案之被告要強制工作,若不宣告強制工作,則須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