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27年前癱瘓道路留案底 小黃運將被撤照

聚眾抗議癱瘓道路,恐觸犯公共危險罪;圖為小黃司機串聯自發性駕駛慢行行政院周邊抗議資料照,與新聞事件無關。 (資料照)

聚眾抗議癱瘓道路,恐觸犯公共危險罪;圖為小黃司機串聯自發性駕駛慢行行政院周邊抗議資料照,與新聞事件無關。 (資料照)

2020/05/26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50歲陳姓計程車運將27年前聚眾抗議癱瘓道路,被法辦後留下公共危險罪前科,多年後他又申請取得計程車司機執照,卻被中市警局查出這項「案底」而被撤銷。陳男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運將的限制,是基於保障乘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警方沒有裁量權,判決敗訴確定;陳男以為再也沒辦法開計程車為生,拜道交條例去年修法之賜,日前又重新考證合格,已如願當小黃司機。

因修法 陳男重新考證合格

判決書指出,陳姓計程車司機因不滿警方取締違規的呂姓運將,1993年11月18日凌晨3時許,他與另17名司機,號召一群運將到台中港路(已更名台灣大道)抗議,癱瘓道路至翌日中午,台中地院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85條第1項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輕判2000元罰金。

陳男之後離開這一行,2017年向中市警局考證取得計程車司機執照,並簽署沒有公共危險、性侵害等前科的切結書;不料,翌年警局清查小黃司機的素行,發現他有公共危險罪紀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規定,觸犯公共危險罪者,不得當計程車司機,市警局遂撤銷陳男執照。

陳男訴願被駁回,去年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控告中市警局,理由是他犯的是輕罪,又是20多年前的事,認為限制計程車司機的資格,違反憲法工作權與比例等原則;不過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計程車司機的限制,是基於保障乘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並未違憲,立法機關的立法,警方無裁量權,且陳男未如實切結,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判陳男敗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也被駁回而確定。

陳男後來因為修法,又有機會開計程車,他雖留有公共危險案底,但12年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可重新考領小黃執照,日前已向中市警局考證取得計程車司機執照。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