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骨灰罈》贓物、槍毒、偽鈔⋯都不算拾得物
2020/05/25 05:30
〔記者張文川、姚岳宏/台北報導〕警察機關處理拾得物,除了常見的皮夾、現金、首飾、手機等,也有人將一整袋包子、吃到一半的餅乾送往警局,讓警方很困擾。
根據警方的拾得物管理辦法,將手機遺留在咖啡廳,失主並於事後通知店家等類似狀況、無主物、盜贓物、毒品、槍枝、違禁品、偽鈔等,並不屬於拾得物。
律師陳敬暐解釋,遺失物是指物品所有權人或占有人,不是基於主觀意思,卻因故喪失管領能力,才能稱為遺失物,因此,當物主主動拋棄了物品,就喪失所有權,該物就成了「無主物」,例如被丟棄在巷口的壞電器、破沙發等,一旦撿到了,別以為撿到寶而送去警局招領。
「占有人的管領力一時不能實行」的物品,則只是暫時失去現實管領力,如將物品遺忘在某處,但仍知道在何處;「盜贓之物」則是以犯罪手法非法取得,基於保障物主的物權,不能視為拾得物,以防不法人士先偷再送招領,謀取拾得物報酬;法令禁止的不融通物,是指毒品、槍枝、違禁品、偽鈔等不得為所有權客體或交易之物,也不能視為拾得物。
民法規定,撿到遺失物應儘速通知遺失人或所有人,或交給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或送警招領,失主若在半年內領回,拾得人可請求其價值1/10以下報酬,請求時效半年;若逾6月無人認領,則物歸拾得人。
但也有例外,由公共場所、公共交通設備的管理人或受僱人(例如計程車司機)撿到,或拾得人隱匿超過7天才送去招領,或失主是中低收入戶、受到急難災害等急迫事項,則可不支付報酬。警政署並規定,價值500元以下之物,或鑰匙、遙控器等專屬個人之物,就算逾6個月沒人認領,也可以不交給拾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