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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肇逃男疑毒駕撞死人 最重可判10年

警方到場蒐證調查。(記者王俊忠翻攝)

警方到場蒐證調查。(記者王俊忠翻攝)

2020/05/19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盧姓男子昨凌晨疑似毒駕又闖紅燈,在台南市撞死黃姓女騎士肇逃!律師江信賢表示,毒、酒駕致死與一般過失致死的刑度大不同,依刑法第185-3條規定,若服用毒品或酒精不能安全駕駛,又造成他人死亡,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毒、酒駕罪刑度明顯重得多。

此外,刑法第185-4條規定,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江信賢說,本案駕駛者明知撞死女機車騎士,竟未留在現場而逃逸,已構成肇事逃逸刑責。由於駕駛者並未留在現場,警方應儘可能在24小時內將其逮捕,並對尿液、毛髮檢測有無酒精或毒品反應,藉以回推肇事當時究竟是否有喝酒或吸毒情形,若有酒、毒駕不能安全駕駛情事又致人於死,依法可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至於同車乘客也落跑,因為不是乘客駕車,依現行法無法處罰肇事逃逸。不過,若黃婦未當場死亡,仍有救治可能,同車乘客明知上情,仍放任黃婦傷重不治致死,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93條第2項遺棄致死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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