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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證人證詞、鑑定報告⋯后豐墜橋命案 最高院撤無罪判決

后豐大橋命案去年底再審改判王淇政(白衣)與友人洪世緯(黑衣)
無罪,檢上訴,最高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資料照)

后豐大橋命案去年底再審改判王淇政(白衣)與友人洪世緯(黑衣) 無罪,檢上訴,最高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資料照)

2020/05/09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纏訟18年的台中市后豐大橋女老師陳琪瑄墜橋命案,台中高分院去年底再審改判陳女的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昨依6大理由認定再審調查未詳盡、理由不完備,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去年王淇政2人無罪 昨遭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6個調查未詳盡、有待釐清的疑點,分別是一、目擊證人的初供,與另一路過機車騎士的說詞相符,再審判決卻不採信,也未敘明理由。二、監察院調查時,曾找2名男性模擬,但無法合力抱起掙扎女子,再審採信此點,但未敘明2人身高體重。該案被告王男體重70公斤、洪男更重達100公斤,相當壯碩,此部分應查明。

三、再審認定死者衣褲上沾染的白色不明物質,是沾到大橋的護欄材質,但未函詢刑事局鑑定單位。四、死者的拖鞋在車內,再審認定她赤腳下車後跳橋,腳底明顯沾到粉塵,但鑑定報告卻稱她腳底只沾染輕微粉塵。

五、洪男說他載王男到案發地點,隨即單獨離開,但這與目擊證人的筆錄說法不同。六、陳女墜地處有2支手錶,再審認定都是死者的女用錶,但1人戴2錶違反常情,是否有其他可能或關聯,應調查清楚。

本案一、二審均認定2被告共同殺人,判王男15年、洪男12年半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後,2男入獄,洪已假釋出獄。隨後辯護律師7度聲請再審被駁回,但全案於2018年2月7日,由最高法院罕見自為裁定准予再審,當天釋放王淇政。

台中高分院再審合議庭由審判長江德千、受命法官簡源希、陪席法官高增泓組成。審理認定,檢察官舉證有瑕疵,不能排除陳女是自行攀爬上護欄,不慎失足墜橋,四肢沒有掙扎痕跡,無從證明她是被人抬起丟下,去年12月31日以2男殺人罪證不足,撤銷原本有罪判決,將2人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再審判決有上述6個部分的調查不詳盡、或理由不完備,全案仍有疑點,事實有待釐清,撤銷發回再更審。

本案發生在2002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檢方認定洪男陪王男至后豐大橋,與陳女談判分手,王、陳爭吵後追逐、拉扯,隨後陳女墜橋身亡,檢方調查認為王、洪共同將陳女抬起,丟下橋致死,依共同殺人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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